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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解读

武汉市司法局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2020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现就《决定》解读如下: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和城市管理改革的深入,《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逐渐显现出一些与管理工作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体现为:一是《办法》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与审批制度改革后的体制不一致,许可的主体、内容、程序发生了变化,亟待调整;二是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全面提升,禁设区域和情形、规划主体和程序等内容需要调整,以与城市管理要求相适应;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需要将《办法》中与《民法典》不一致的地方及时进行修改;四是我市机构改革后,一些部门名称发生变化,需要相应修改。

为了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巩固前期整治规范成果,理顺审批管理体制,明确规划编制责任分工,提高设置管理标准,强化户外广告执法监督,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如何实现统一规范全市户外广告布局与设置?

答:为了做到户外广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依据《决定》公布的新《办法》规定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管、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确定全市户外广告空间布局、分类控制区域及设置技术规范等基本规范要求和相关技术参数标准。在此基础上,按照区级属地管理、市级统筹协调的原则,调整了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和编制要求。具体规定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组织编制,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其编制单位公布实施,并强调在指引和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和社会公众意见。

《办法》同时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通过落实详细规划,实现统一规范全市户外广告布局与设置的目的。

三、设置户外广告如何审批?

答:原《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有市区层级划分、区域划分,审批管理体制较为复杂,也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便。新《办法》对审批管理机制进行了调整,审批主体明确为各区行政审批部门,规定利用固定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由设置地所在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利用交通运输工具等流动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由权属单位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设置户外广告还需要履行公路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户外广告的设置规范有哪些变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城市容貌管理的客观需要,新《办法》对户外广告的禁设载体、区域和情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一是将桥梁、建筑物(含裙楼)顶部、骑楼立柱、围墙(挡)、栅栏、非商业建筑、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明确为户外广告禁设范围;二是禁设情形中涉及交通设施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了调整,与之保持一致;三是为展示城市生态景观和建筑景观,规定要严格控制利用市政公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在本市四环线以内区域(不含机场高速路)和四环线建筑控制范围内不得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

五、法律责任有何变化?

答:为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包容审慎执法,对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设置资料等危害后果轻微的,不再予以处罚。

此外,为落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避免出现与之不一致的情形,删去原《办法》中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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