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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学宪法 懂保密
  • 发布时间:2025-12-04 16:41 来源:武汉市社会科学院 浏览量:0 分享到QQ

为了强化全民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我国自2014年起,将每年的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这一节日的设立,不仅是对宪法权威性的高度认可,更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举措。

1  了解宪法

从1949年起,我国宪法经历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的历史变迁。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目前共进行5次修正。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

2  宪法中关于保密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宪法告诉我们,保密责任重于山。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生命线”,是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

3  泄露国家秘密者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4   应知应会保密常识

不私自打听、索取、传播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

不违法获取、持有、买卖秘密文件、资料

不私自抄录、复印、翻拍秘密文件、资料

不在互联网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言论、图片及视频音频信息

不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发布或转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及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不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或发送涉密信息

不在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进行非法测绘或拍摄

 

 

院办公室

2025 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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